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21]1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坚持系统观念,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力争通过5年试点,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2021年开始,在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通过5年的试点,形成发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补贴方式,为大面积推广应用提供经验。
二、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鼓励创新机制、培育主体、壮大市场、连接种养两端,畅通种养循环,推动粪肥还田利用。
(一)实施范围。2021年,聚焦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优先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东北黑土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地区,选择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17个省份开展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云南开展整省份试点;其他省份在畜牧大县或畜禽粪污资源量大的县(市、区)中,选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顺畅、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粮食大县或经济作物优势县,开展整县推进。相关省份要积极创新支持机制,切实加大指导和投入力度。
试点县畜禽粪污产生量高于县域种植业消纳量的,可在本县(市、区)种植业满负荷消纳后,选择同隶属地市行政区内的1-2个县(市、区)就近消纳。允许北京、天津、上海跨省域消纳。
(二)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带动,扩大粪肥还田利用社会化服务市场规模,引导专业化服务主体加大投入,提高规模效益,降低运营成本,确保经济可行,促进增产提质,形成良性循环。中央财政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粪污收集处理、粪肥施用到田等服务予以适当补奖支持,对试点县的支持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试点省份要统筹资金资源加大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支持,鼓励通过PPP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方式、推广好经验,努力构建基于粪肥流向全程可追溯的补贴发放与管理机制;采取自愿申报与竞争性选择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低于120%的比例进行差额选择确定试点县。试点县要按规定用好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
(三)补奖内容。试点县可以结合本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推技术模式,主要对粪肥还田收集处理、施用服务等重点环节予以补奖,不得用于补助养殖主体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对象主要是提供粪污收集处理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及提供粪肥还田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试点补奖政策实施范围仅限耕地和园地,不含草场草地。相关省份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依据还田面积按亩均标准打包补奖。试点优先安排蔬菜和粮食生产,兼顾果茶等经济作物。补奖资金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粪肥还田利用机械不列入补奖范围,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应补尽补。
(四)责任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科学谋划,落实落细,确保试点效果。相关省份要严格项目县遴选,加强项目实施指导,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部将会同财政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对试点成效好、机制创新力度大的试点县,原则上持续支持5年;对运行模式不畅、机制创新不足、财政补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县将剔除试点范围。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种植、畜牧等行业紧密协作的配合机制,加强统筹实施,确保责任落实,实现整县推进地区畜禽粪污以粪肥还田利用为主应用尽用。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相关省份要及时制定省级项目实施方案,试点县要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实化县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方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各相关省份应当在对县级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后,于5月30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和县级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和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备案,并同步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二)强化支持保障。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粪肥还田利用,加大对专业化服务主体的引导扶持力度,加快粪肥还田利用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合理布局产业,促进种养结合。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分区域、分作物完善还田利用技术方案,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技术到位率。采取科技讲座、进村入户、蹲点包片等形式,指导专业化服务主体、种植主体提高技术水平。
(三)严格技术要求。规模养殖场应当合理负担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成本,粪肥还田前必须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腐熟堆沤,还田施用时的砷、汞、铅、镉、铬、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死亡率等限量指标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要求。各地要结合作物需肥特点,根据不同地力条件、不同作物、不同产量目标,科学确定粪肥还田量和替代化肥比例,确保作物养分需求,提高作物产量,提升产品质量。做好施肥调查和效果监测,用监测数据展示粪肥还田在提质增效、化肥减量、地力培肥等方面的作用。
(四)科学监督评价。试点县要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实现粪肥去向有据可查,监管不留死角。要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期开展抽检,避免因粪肥还田利用技术不到位对农业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五)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保障资金规范使用,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采用适当形式公示补贴发放情况。
(六)强化宣传总结。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各地的典型做法和创新机制,讲好农业绿色发展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应于11月30日前将项目总结、整县推进典型模式报送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畜牧兽医局和财政部农业农村司。